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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《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》的通知

信息来源:江北区经信局   发布时间:2024-03-29   阅读次数:213

局内各科室、中心:

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,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,根据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》《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》《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》等相关规定,现制定《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》。

一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

(一)贯彻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上级文件而制定的重大实施方案(涉密除外);

(二)制定江北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;

(三)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,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、争议较大,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、社会、环境、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;

(四)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,本机关认为应当列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。

二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提交合法性审查,审查相关材料中,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:

(一)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;

(二)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规定;

(三)决策事项所相关的科室意见及其采纳情况;

(四)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说明;

(五)负责合法性审查的科室根据审查需要,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。

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决策事项,可将决策草案退回承办科室并要求其补充、完善。

三、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,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、变更等调整情况,及时新增或调整。

四、本标准自2024年4月28日起实施,有效期三年。

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

2024年3月2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