局内各科室、中心:
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,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,根据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》《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》《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》等相关规定,现制定《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》。
一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
(一)贯彻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上级文件而制定的重大实施方案(涉密除外);
(二)制定江北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;
(三)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,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、争议较大,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、社会、环境、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;
(四)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,本机关认为应当列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。
二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提交合法性审查,审查相关材料中,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:
(一)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;
(二)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规定;
(三)决策事项所相关的科室意见及其采纳情况;
(四)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说明;
(五)负责合法性审查的科室根据审查需要,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。
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决策事项,可将决策草案退回承办科室并要求其补充、完善。
三、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,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、变更等调整情况,及时新增或调整。
四、本标准自2024年4月28日起实施,有效期三年。
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
2024年3月29日